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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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六、七项; 三、变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装修损失54329.83元; 四、变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2062.18元; 五、变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5月1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其中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6日32708元,2019年7月7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按190元/天的标准计算); 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商业街一层B4、B5铺面的后厨; 七、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酒和床的损失500元;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评估费6000元,由***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负担1790元(已交纳),由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51元,由***负担13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