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 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锐业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49312.0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锐业制药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2218.95元; 三、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4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8元,由***负担1229元(已交纳),由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负担1305元(已交纳),由北京安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