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惠科银(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惠科银河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惠科银(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15年4月7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置于其住所地供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一名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二、被告中惠科银(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15年4月7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资料)置于其住所地供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一名的会计师、律师查阅,查阅的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35元,由被告中惠科银(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