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工资差额三万零三百一十元三角;

三、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万九千八百六十二元;

四、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万八千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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