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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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工资差额三万零三百一十元三角; 三、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万九千八百六十二元; 四、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万八千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