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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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759.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1759.66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150%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692元,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