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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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通榆县吉粤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在2008年12月4日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及2008年6月6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 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通榆县吉粤兴贸易有限公司购楼款人民币1621000元及该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621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通榆县吉粤兴贸易有限公司佣金48000元、契税81050元、测绘费5696元、登记费2200元、更名土地评估费23000元、更名费12019元,总计171965元。 四、驳回原告通榆县吉粤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3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负担;评估费51400元,由原告通榆县吉粤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