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已全部给付完毕;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时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已付利息1250元)。

二、被告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329.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承担,于执行前二款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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