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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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马龙县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2388.24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暨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马龙县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偿还给原告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312388.2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4元,由被告***和被告马龙县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