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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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9212元给原告廉江市爱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2000元给原告廉江市爱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廉江市爱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3元,由被告***负担330.3元,由原告廉江市爱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