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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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徽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7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2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云岭储蓄所62×××60账户内;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825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云岭储蓄所62×××60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9元(原告已预交3889.5元),减半收取3889.5元,原告***负担456元,被告***负担259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