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顺兴合种植养殖农机专业合作社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顺兴合种植养殖农机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0263.07元、延迟付款利息1094.11元,共计141357.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顺兴合种植养殖农机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元,财产保全费2100元,共计5227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顺兴合种植养殖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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