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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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人民币5000.00元(医疗费43185.87元、二次手术费235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0.00元、营养费6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财产费用限额内赔偿***人民币800.00元(车辆定损8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66828.43元【护理费8258.43元、误工费25774.00元、伤残赔偿金2749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先行赔付)、交通费3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72628.4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7520.11元【医疗费43185.87元、二次手术费235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0.00元、营养费600.00元,共计72885.87元,扣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5000.00元即67885.87元的70%】。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310.00元(3300.00元的70%)。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138.90元,由原告***承担488.1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