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粒贷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887.22元(利息按年利率8.55%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2019年10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825%另行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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