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粒贷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来宾象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887.22元(利息按年利率8.55%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2019年10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825%另行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