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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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支公司 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科瑞斯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18931.64元给原告***。上述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伦教镇支行,账号:621********21510308)。 二、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和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749.07元给被告(反诉原告)***。上述款项直接汇入被告(反诉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兴云支行,账号:622*************17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802.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支公司负担1339.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支公司负担的1339.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支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反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反诉被告)***在支付和赔偿上述交通事故损失时一并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