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
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11982.97元。

二、被告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如下:以611982.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0.71元和财产保全费40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747.40元,由被告承担871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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