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金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上海金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期内借款利息人民币40,000元; 三、上海金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四、上海金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上海金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