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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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387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伍演志,系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09月14日,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我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广毅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冬捷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