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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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剩余贷款本金175,512.4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贷款利息12,944.04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1,563.3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剩余贷款本金175,512.4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