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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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55996.95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计至2018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6334.8元、违约金为13113.79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支付律师费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