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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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中钢能源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288.6万元; 二.驳回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498.5元,由***和山西中钢能源煤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6923.5元,由湖南上水低碳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