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查控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查控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财产查控通知书

(2020)黔0603执保83号

贵州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山家家旺超市、刘彪:

贵州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山家家旺超市、刘彪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刘彪以下财产:

以250000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刘彪在银行20个帐户,冻结金额105149元;

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后三十日内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自动转化为诉讼或者仲裁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5、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