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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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5**.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318元,由原告***负担1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以上赔偿款付至原告提供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沾化支行 户名:*** 62×××59859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