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江西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萍乡上栗县浙商产业园概念性规划及运营方案汇报编制之服务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报酬15万元,并赔偿给原告(反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该款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751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625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嘉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