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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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启明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启明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43656元及利息(以243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启明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计2624元,由被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