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的《自建厂房转让合同》; 二、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办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过户手续; 三、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违约金434460.6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