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3民初1175号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富社,董事长。

被告:伊犁润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海平,董事长。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润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霞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清清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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