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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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385533.35元; 二、被告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511625.7元; 三、被告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 四、被告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塔吊租赁损失60000元; 五、被告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57元,由原告***负担13394元,由被告新疆北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