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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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465.6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35.4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承担31.5元,被告***承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