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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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 山西山阴县石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山阴县石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截至2019年9月16日的贷款本金2939994.58元、利息及罚息951899.14元,共计3891893.72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7日,此后产生的罚息按贷款年利率11.4%计至被告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山西山阴县石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南路2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山阴县石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