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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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汾阳市金贸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一部赔偿被上诉人***101026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人汾阳市金贸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101027元; 四、驳回***的原审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汾阳市金贸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8元,由***负担138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一部负担1997元,汾阳市金贸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一部负担1160.5元,汾阳市金贸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