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俊达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俊达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河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陕西俊达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年利率6.53%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上述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第一笔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扣减已支付的81625元;第二笔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81625。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被告陕西俊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