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合同期内欠息120120元,并以借款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此笔借款对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风翔县XX园区XX路两宗土地(土地证号:凤国用[2015]第047号及凤国用[2015]第046号)处置价款原告优先受偿。 三、此笔借款对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处置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部分被告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00元,由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