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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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367号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龙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玲,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赖长红。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先金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巫小燕 书记员李澜 |
裁判日期 | 2020-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