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鹏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绵广高速剑门关(A区)综合楼营业用房(二楼)的租赁房屋(包含房屋装修及配套设施一并移交)返还给被告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043259.00元,退还原告***预交的租金200000.00元、保证金50000.00元”;

三、上诉人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30281.3元,同时退还被上诉人***预交的租金200000.00元、保证金50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6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00元,被上诉人***负担8360元;评估费17900.0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0元,上诉人广元市百晟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00元,被上诉人***负担8360元。(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应负担部分,在执行中品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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