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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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5民初1276号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兴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萍,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6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小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树林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