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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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育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四川省育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民族中学(会理县实验中学)于2009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的《会理县实验中学学生食堂引资入股经营合同书》解除; 二、由被告会理县民族中学(会理县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育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损失2307637.09元(6666507.16元÷13年×4.5年),并以2307637.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会理县民族中学(会理县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育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设备损失591719.94元(含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食用、零售商品103589.76元,合计695309.7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育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338元,减半收取计44669元,由被告会理县民族中学(会理县实验中学)负担13030元,由原告四川省育苗学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