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逾期罚息(2020年4月12日前的利息、本金逾期罚息为23038.06元;2020年4月13日起的本金逾期罚息,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9%后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