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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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共计93622.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鉴定费、评估费、清障费损失共计47378.5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10462.1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由原告***负担5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30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