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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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0000元; 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10815.7元(已付665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第二项,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216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5716元,由原告***负担913元,被告***负担4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