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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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46580元(42329元/年×20年-100000元)、丧葬费37562.5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62.3元(70.82元/天×15人次);交通费500元;共计785704.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临沂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计6482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9元,由被告***负担555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