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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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市凯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 二、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洛阳居业美丽家8号楼第10层第1016号房屋; 三、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洛阳居业美丽家8号楼第10层第1016号房屋租金(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房屋租金为15439.09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每月817.38元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 四、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月租金817.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8元,由被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