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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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洛阳大地红拖拉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0000元及利息(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8‰计算,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2‰计算,2018年10月22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利息以借款本金5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2‰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1499962.88元)。 二、被告***、李静文、***、***、洛阳大地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静文、***、***、洛阳大地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