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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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海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宜城楚都法医司法鉴定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金6991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负担3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58元(***已交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7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