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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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金华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177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金华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