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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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赵荣,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708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来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当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2月17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2020年6月9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2月20日,本院启动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3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其下落不明故未能具体实施。 2020年6月17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以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审判员刘蔚彤 审判员 马 俊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杭 宇 飞 书记员 朱 建 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