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砂子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本息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关费260元,由被告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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