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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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6570.18元,以上共计136570.1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1885.18元(已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款46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437.35元,由被告***负担756.57元,由原告***负担7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