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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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承兑本金17915346.84元及罚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承兑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若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则可拍、变卖被告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南明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筑房他证南明字第××号),以其价款优先清偿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