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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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沙温泉度假村”景区门票3077张、逾期退票款利息41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宁夏嘉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