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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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 翼城县天顺祥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980.13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丁军峰垫付费用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丁军峰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翼城县天顺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0元,减半计取2830元,由原告***负担830.5元,被告丁军峰和被告翼城县天顺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99.5元。本案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丁军峰和被告翼城县天顺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